庐江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庐江距安徽省合肥市南70km,北临巢湖,南近“黄金水道”长江。庐江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据《县志》记载,庐江“汉名舒,属庐江郡,隋初皇置庐江县”,迄今已有一千四百余年。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滋育了大批英才,三国名将周瑜、清朝海军提督丁汝昌,独领风骚,名垂青史。庐江自古有“鱼米之乡”美誉。全县耕地104.8万亩,年产粮食50万吨以上,油料4.8万吨左右,是全国商品粮油基地县和粮油生产百强县。林业面积52万亩,茶园、果园面积4万亩,年产干茶320吨;水产养殖面积15.8万亩,水产品产量3.8万吨;生猪饲养量为45万头,家禽饲养量2000万只,为全省重点产茶县、水产基地县和商品猪准基地县。庐江素有“地下聚宝盆”之称。境内矿产资源种类多、储量大、品位高,现已探明的有铁、硫铁、铜、矾、铅锌、紫砂、石灰石、高岭土、钾长石等28种,其中铁矿石储量10亿吨以上,占全省1/4,平均品位35%,罗河铁矿载入《中国地理》教科书;硫铁矿2.2亿吨;明矾石1.5亿吨,居全国第二位。龙桥铁矿、大包庄硫铁矿等项目已纳入国家项目库。